1.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33地號種有水稻,其餘則為雜草與空地,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 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