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8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戴○○(三抵)4.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人開門入內,客廳擺有祖先牌位及神明桌,有基本家具擺設。債務人在場略稱,建物由其與 兒子、孫女居住使用中,沒有停車位」等語。另建物內之後陽台天花板壁癌漏水,後陽台為 債務人自行改建之廁所。
3.
本院另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內 之前、後陽台均為增建面積。
4.
據民國112年12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
5.
,建物屋齡約為47.75 年。屋內部分有壁癌,目前作為住家使用。」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7.
系爭建物第335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437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