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建物現為債務 人家屬兼共有人占有使用,據其陳稱建物有嚴重漏水、地勢低窪容易淹水等情。惟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其中部分建物面積151.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3.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六、無他項權利。
4.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 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