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未臨路,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為L型巷道。據鑑定報告書 所載,編號1土地未臨路,且因鄰地架設鐵皮圍籬無法進入,依航照圖研判現況 有架設黑色網架種植農作物;編號2土地現況部分為供通行巷道,部分為建物間 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之編號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 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