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2-13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部分果 樹。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62-13地號未直接臨路,現況部分種植 果樹、部分雜木、部分雜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權屬及占有使用 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96213號)特拍底價。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 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