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現況:編號1土地為供通行用之 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有「中正路一段11號」未保存登記建 物及車棚坐落,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
2.
估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種植竹林, 編號2土地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做道路使用。
3.
上開土地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占 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5.
2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trial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