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長興路36號建物坐落,編 號2土地為道路,上開建物占用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