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上有一間萬善壇廟宇,另部分為空地,上開地上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第一拍價格係以前案(111年司執字第114009號)鑑價報告及第2次拍賣底價為參 考。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