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新北市萬里區頂萬里加投段22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溪底3號建物南方約90公尺處,該土地為雜 木林且無路可達,無建物坐落。」等語。
3.
本件執行標的(甲標)之權利範圍為十二分之一,且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 謄本所示,為國家公園保護區並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管理範圍內。另依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 利用管制原則之規定,上開土地均為第四種一般管制區,應保有完整之自然環 境,需維持其自然型態之地區,准許農林使用。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查 明上開土地之使用管制及限制。
4.
依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新北市萬里區頂萬里加投段2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溪底3號建物南方約90公尺 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大眾運輸條件、市場學校接近性差。使用分區 為國家公園區之第四種一般管制區。」等語。
5.
本件為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均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 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 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經優先承買後,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各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 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