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公眾通行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 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平坦,為道路使用。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空白。(據南投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24日投地四字第1130000448號函覆略以:系爭土地由「內新都市更新會」辦理之南投市 「內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案,權益變換前分屬「鄉村區交通 用地」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因該會迄未辦理用地變更事宜,故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
5.
6共六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 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