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為其先生所出資興建,係因過世後由債務人及其兄弟繼承。建物為三合院型式,債務人所有建物僅三合院右扇房及正廳一半而已,並非三合院全部,建物無漏水等影響交易情事,並稱債務人送達戶籍址,俾以受送達。債權人之代理人請求測量查封債務人母親所述建物範圍,地政人員依債權人代理人指封建物測量查封(債務人權利範圍為三分之
5.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3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37建號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