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道路及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嗣據鑑定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未保存建物、部分為巷道(永中街60巷),編號
2.
3土地上有未保存建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上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永康區永中街60巷
3.
10號),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永康區永中街60巷15號之建物及一間無門牌之鐵皮屋,作為堆放雜物使用,編號3土地為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永中街60巷9號門前之小徑,做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被繼承人:張莊百夏」,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