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2.
815─4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雜木;815─3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雜木、部分有建物占用;815─8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雜木、部分有一棟磚造房屋建物占用(門牌號碼:談文村小鼓坑10鄰7號);815─9地號土地部分雜林、空地、部分有一樓磚造房屋建物占用;815─11地號土地部分有2棟房屋建物占用、部分道路、雜林、牌坊,及一層廢棄房屋建物占用;815─12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雜林、部分建物占用;815─13地號土地部分部分雜林、部分擋土牆占用;815─15地號土地係道路。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持分之土地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7.
815─1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815─
9.
815─1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815─
12.
815─1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本件拍賣之815─
15.
815─1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0.
815─1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優先購買次序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23.
815─13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2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