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0年4月8日赴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曾泳嘉稱,系爭房屋已由其母親謝嘉慧向建物之另一共有人李淑芬承租,房屋現由其占有使用中,並當場提出租賃契約,依前開租約所載,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3,000元。嗣後於110年9月16日再赴現場履勘測量增建物時,經按門鈴無人回應後,請鎖匠開鎖入內,無人在家,但屋內似有準備搬遷之情事。
2.
上開租約雖於查封前訂立,且現已屆期,惟本件所拍賣者為建物應有部分及其座落之基地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又本件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費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4.
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地板有點傾斜,且不知是否為海砂、輻射屋外,並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6.
另3778建號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7078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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