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0日現場執行時,據相對人許進士陳稱,系爭標的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中,牆壁 有裂痕、外牆脫落,有地震受創,及地板、天花板、牆壁嚴重漏水等情;系爭標的屋況老舊,有 多處油漆斑駁及剝落,壁癌嚴重;據地政人員陳稱,1樓後方、2樓及3樓前、後方、頂樓屋凸部 分均有增建。本件拍賣標的,如經拍定後,依相對人許進士占有現況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 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 件拍賣標的全部均優先購買。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勘估標的據相對人許進士陳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之資訊,然有多處壁癌、嚴重漏水及地震受創等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