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月11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122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三民區三鳳中街2 8巷4號」二層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又依113年2月5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1226 地號土地上有門牌「三民區三鳳中街28巷4號」三合院部分建物坐落。
3.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六、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 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