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民國113年2月21日調查現況筆錄記載,查封標的現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沒有出租或出借他人,查封標的兩戶為10層樓房內之第
3.
2樓均打通共同使用,沒有增建。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44213號112年6月5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71號及73號兩戶
4.
2樓均打通使用。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46停車位已併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一併點交。六、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8.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