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及測量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
2.
2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另編號2土地 上有一鐵皮建物。據第三人稱,編號1建物之居住者非債務人,第三人居住使用中。另據鑑價報 告指出,編號
3.
2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編號1土地部分空地有植樹,編號2土地部分道路,右側 有鐵皮屋坐落。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5.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 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福安段95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 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7.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 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