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清安段458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路,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餘為雜草及雜木林,另有一水塔占用。
2.
上開土地上之水塔、地上物、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5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之45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登記費,書狀費,繳清後繕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13.
3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