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清安段448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地,餘為雜草;44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鐵皮工寮占用,餘為雜木林;456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路,部分為鐵皮工寮及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餘為雜木林;457地號土地部分為鐵皮建物占用,餘為空地。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5.
本件拍賣之45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8.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4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2.
45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登記費,書狀費,繳清後繕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16.
3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