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32地號上有建物(磚造、鐵皮屋,門牌:中壢區中正路4段38號),實際 位置需鑑界為準。據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現為寵物店兼動物醫院,經詢問 營業人陳先生其稱係向土地共有人承租房屋。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抵押權登記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決應予塗銷。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 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5.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 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trial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