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33地號上有建物(磚造、鐵皮屋,門牌:中壢區中正路4段38號),實際 位置需鑑界為準。據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現為寵物店兼動物醫院,經詢問 營業人陳先生其稱係向土地共有人承租房屋。另據233地號謄本所載,233 地號為66建號之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抵押權登記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決應予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