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3地號現為水塘;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 拍賣之323地號與鄰地324地號合併使用,現況為廢棄魚塭,佔有情況不明,拍 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