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 地、建物之共有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另土地兼建物共有人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現場執行時,本標別建物為新禾康照顧中心,經該日照中心主任表 示係向債務人及共有人承租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租期為105年12月20日起至115年12月19日止, 建物有壁癌,未有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