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另有放置數個金爐,位於大興宮廟埕,未臨路。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未直接臨路,位於大興宮廟埕前,部分有鐵皮屋,部分為大興宮停車場。
4.
另據債權人查報土地為北區大興宮正右前方相鄰之土地,土地上有空地、芒果樹及盆栽、無門牌紅色外觀鐵皮平房建物及有畫線之停車格數個等數 個,但占用權源均不明。
5.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甲乙丙標土地依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分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 資料查詢系統所示,甲乙標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丙標使用分區為河川 區。各標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 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