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1地號土地上有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278巷122弄16號房屋座落其上,部分為雜草空 地;1051-1地號土地位於該房屋北方3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雜草地及部分為 擋土牆;1051-2地號土地位於該房屋北方約4公尺處,其上為水泥空地。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惟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475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記載:「周○○妹應將座落基隆市安樂區西定段 105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22日基安土丈字第 65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43.9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 將土地返還訴外人(即債務人林李靜妃)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等語,該判 決所示房屋門牌號碼即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278巷122弄16號。則前開房屋 座落土地之使用權源及拆屋還地法律爭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基隆市政府函均為住宅區,且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 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 利應買之參考。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據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5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20266318號函略載:
9.
1051-2地號土地經查領有本府65年9月7日核發之
10.
基使字第 00311號使用執照,屬該卷內之建築基地範圍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 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 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 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 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 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 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