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 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瓊埔段837地號上有 磚造瓦頂平房、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建物多間及私設巷道。本標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