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1地號位於門牌自立街214巷7號旁長條形土地,為既成巷道,無建物占用」。21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查68使字第3114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3090號建造執照)、68使字第2636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1930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另部分土地依卷內所載類似道路(私設道路),查本案類似道路(私設道路)建築基地以私設道路連接建築現申請建築,是以非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