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5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務人在場,屋內有四房2廳2衛浴,目視無特殊受損情事。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增建,與一樓車庫部分(亦為增建)。惟現場情形如何,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77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2776建號增建占用鄰地
5.
1035地號共有人本件執行程序,日後恐有拆屋還地之可能,應買人須自行注意。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表示本違建為水平違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列管。六、2776建物佔用非本件拍賣土地
6.
1035地號,前開地號所有人於收受本公司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僅針對增建2776建號)之要件時,請具狀向法院或本公司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本公司將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