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0年7月11日假扣押查封20地號土地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土地上有未保登建物3棟,2棟為磚造三層樓房,1棟為磚造平房,門牌號碼分別為高雄市湖內區信義路135巷12號、10號、8號,鄰人表示債務人占有使用門牌為高雄市湖內區信義路135巷12號。執行法院復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再執行履勘20地號土地暨查封259建號建物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地號土地上有三棟建物,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另259建號建物部分為增建,債務人母親在場表示該屋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並稱建物有漏水、壁癌與地震龜裂受損情形,惟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25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5.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8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259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或本公司聲明主張優先承買259建號建物。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