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2年7月3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81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及門牌號碼為建林街17號 之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及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且非本件執行標的;835地號土地上有鐵 皮棚架、無門牌建物、門牌號碼為建林街15號、15之1號之建物占用,上開鐵皮棚架及建物所 有權及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且非本件執行標的;819地號土地位於建林街17號房屋後方及建林 街74巷1弄1號房屋右前方之道路;779地號土地位於建林街74巷1弄1號房屋與建林街74巷7號 房屋前之道路;820地號土地位於建林街17號房屋後之道路;787地號土地位於建林街74巷1弄 1號房屋至林榮街116巷2號房屋前之道路,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