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查封建物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故,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暫編
3.
169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標的建物(暫編169建號)為增建,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 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錦眾段1439地號土地 0.44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依其所有權人 陳報係無權占用。拍定後,增建部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 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文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農目用地應與農舍 應併附拍賣移轉。且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 件。)
10.
本標錦眾段1449地號、1449-1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 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1.
本標錦眾段1449地號位於查封建物旁,其上部分為空地,種植落雨松,部分為池塘。本標 錦眾段1449-1地號部分為查封建物之基地,部分為空地,種植落雨松,部分其上蓋有一間 廁所。所查封建物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遺有雜物、廢棄物、液晶電視機2台、分離式 冷氣機10台。尚在裝潢中未完成。系爭建物大門左側、後側鐵皮屋(洗衣間)、交誼廳、 屋外廣場之廁所及2樓其中一間房間為增建。
12.
至抵押權等優先權得優先受 償,請依貴院函文說明三所示之座談會結論意指辦理。
13.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書認定 張淑芬之不法所得為90億0916萬8900元。以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