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由第三人種植果樹、沈香等植物,且有一灌溉用水井,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5號參 照)。
6.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六、農育權於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