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另依地政人員指明3715地號土地位於 中華二路與十全三路交叉路口,土地為門牌號碼中華二路323至353號透天厝之基地。拍定後1215 建號點交,3715地號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 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