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23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2年10月3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劉○光在場稱建物係空屋,無人居住,但有擺放少量雜物,管理費每月約新臺幣
2.
4千元,目前無欠繳,未配賦停車位,另有輕微漏水,風雨大時會 滲水等語;據地政人員指出頂樓有增建,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有內梯相通,依債權人陳報, 頂樓亦有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六、323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 106年7月20日函覆稱3237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 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