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土地均為道路,編號4土地上 有一間宮廟,上開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 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