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查封建物有第三人吳O樹、吳O豐占有,據其稱第三人吳O樹為債務人舅舅,此建物為 債務人繼承取得,債務人已搬離數十年。經檢視建物三樓、頂樓有增建,增建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地震有造成裂痕,占有人表示下雨就會漏水、滲水,有壁 癌。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 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7.
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8541號)第3次底價。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