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灣裡路148巷5號建物坐 落,編號2土地為巷道,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部分為騎樓,部分為空地及巷 道,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編號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然其為編號1土地前之巷道,為編號1土地通行所必須,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系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 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