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953建物1至3樓後方 均有增建;4樓前、後方有增建,4樓有曬衣場。954建號
3.
4樓全部為增 建,4樓有曬衣場。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權人當場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
4.
債權人於112年11月1日具狀陳報:兩棟建物共計隔成34間套房出租房客使用,一樓8間套 房、1間二層樓房、二樓8間套房、三樓14間套房、四樓3間套房。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之共有人並不一致,其相互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 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1175地號、953建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暫編
8.
178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 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