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2土地為人行道,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函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 有現況點交。2.本件依鑑價報告所載地下
2.
二層設有坡道平面停車位供住戶抽籤使用,系爭不動產是否有停 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 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