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碧華段867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 永安北路二段25巷58號未辦保存建物建物(即4526建號)所坐落之處,而部分土地則位於 房屋前方之道路。 該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2.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蔡詩雅稱,系爭4526建號之房屋已由其向房屋共有人張 麗華承租並占用中,依其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5日 止。另一樓樓梯間、2樓天花板、3樓水塔附近會漏水,天花板有龜裂之情形。是否為海砂 輻射屋並不清楚。
3.
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且本件拍賣者係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所拍賣者為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因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可能會不完全相同,因此若共有人同時為土地與建物 之共有人時,須一併就土地與建物行使優先承買權,以避免土地與房屋分離移轉;惟若共 有人僅為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時,因此時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標的仍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 意,亦請各共有人注意此特殊之應賣條件,再決定是否優先承買。
4.
除在場人稱系爭房屋有部分漏水之情形外,債權人陳報之房屋照片可見天花板龜裂處有裸 露鋼筋。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 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 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5.
本件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費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7.
4526建號之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 認一字第112324797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與整幢違建, 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 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 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
9.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 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0.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 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