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警員到場,經敲門無人回應,請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電、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屋內無人但有擺 設日常生活用品,部分牆壁油漆剝落。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2年12月24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71314號函檢附之房屋現 況調查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等略載:經按該址電鈴、敲門均無人回應,遂查訪該址對面住 戶,據鄰居稱該屋平時無人居住,僅有屋主親弟會於年節期間返鄉至該址祭拜祖先,平日無 人住居等語。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2月25日新北消指字第1122557332號函略載:經查本局於 105年1月1日至本
6.
年12月21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瑞芳分局112年12月28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71315號函略載:經查本建物,並無報案(含死亡、非自然死亡)紀錄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暫編19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trial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2月1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66528號函略載:本標的係整幢違建、 屬既存違章建築,現已拍照列管等語。
9.
本標暫編194建號建物所座落雙溪區泰和段307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