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標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80,000,000元, 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維德醫院)為中心,492地號土地位於西方90公 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499-
5.
499-3地號土地則分別以 基隆市路燈編號17434號電線桿為中心,位於西方約10公尺、西方約150公尺、西北方約1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因拍賣標的未臨 路,無法查得其上占有使用情形,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8.
499-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49trial土 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9.
」。四筆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 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 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 買之參考。
10.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