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1月24日債權人導往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trial建物無人居住,債務人家人做 佛堂使用,請鎖匠開門後,屋內有客廳、佛糖、浴室、廁所廚房及小房間擺放雜物,廚房及佛堂 均有增建。後本院請警局查報使用現況,債務人本人表示本建物為自行使用。惟現實狀況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7.
159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