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會同員警開鎖入內。屋內適當家具擺放,有養一隻 狗,環境整潔。經債權人陳報,據鄰人所述,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配偶自住使用中。復經本院 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調房屋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經該局函復,標的為債務人 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中,據在場人即債務人陳述,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事。
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
5.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 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