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
3.
377地號土地遭門牌 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二路1巷3號、5號房屋全部占用。」等語。
4.
依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trial的
5.
377地號 土地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二路1巷3號、5號房屋之建築基地,臨路基 金二路1巷,市場學校接近性稍遠。」等語。
6.
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 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 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 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 不爭執)、或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 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 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
9.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8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20261004號函覆,甲標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