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儉35740乙

基隆市安樂區武嶺段889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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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3 ~ 2024/08/02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6
保證金:
7.2
總坪數:
35.8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35.8 坪
總現值:
26 萬
拍後增值:
-9.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國麟
陳國麟
法拍專員
經紀業:個人
地 址:致遠一路二段2號八樓之一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武嶺段 889地號,面積 2,451.1 m2,持分 828/17150,35.6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4/2/27,總底價 49.1萬,保證金 9.9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2拍,2024/3/26,總底價 41.8萬,保證金 8.4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6)
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889地號土地遭門牌號碼基隆市 安樂區基金二路1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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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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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號房屋後方部分占 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等語。
7.
依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889地號土地位於基 金二路1巷66號至66-9號房屋後方之山坡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另部分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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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6-5號房屋所佔用,且未臨道路,市場學 校接近性稍遠。」等語。
13.
本件乙標係拍trial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 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 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 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 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15.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 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
16.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8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20261004號函覆,乙標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武嶺段 889地號
2,451.1 m2 × (828/17150) × 2,200 元 - 35.6 萬元
= -9.6萬元
鄰近待拍
2024/4/30
2拍 部分點交
25.9 坪 / 304.2 萬
2024/5/3 ~ 2024/8/2
應買 不點交
0.4 坪 / 7.5 萬
2024/5/3 ~ 2024/8/2
應買 不點交
10.4 坪 / 92 萬
2024/5/7
1拍 不點交
2.1 坪 / 4 萬
2024/5/8
1拍 不點交
3.2 坪 / 92.5 萬
2024/5/14
特拍 點交
28.4 坪 / 217.6 萬
2024/5/14
特拍 點交
23.5 坪 / 165.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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