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民國112年11月29日、12月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地號663土 地係位於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三路96號長春貨櫃公司西北側裝卸區西方約30公 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地號153土地係位於基隆 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48弄27號建物西南方約8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地號237土地係位於編號「中和高幹76-B8966-BE96」電桿北方約3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擋土牆,部分為草地、雜 木林;
6.
地號237之2土地係位於編號「中和高幹76-B8966-BE96」電桿西 北方約12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7.
地號238土地係位於編號 「中和高幹76-B8966-BE96」電桿西北方約1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 雜木林,部分為小徑;
8.
地號238之1土地係位於編號「中和高幹76-B8966-BE96」電桿西北方約18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 為小徑。本件執行標的地號237之
9.
238之1土地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住
11.
238土地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為「保護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 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