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武嶺街212號建物前方有該建物鐵皮及四層RC房屋部分占用; 23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武嶺街212號建物後方有該建物鐵皮屋部分占用。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依鑑定報告記載為住宅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 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 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依基隆市區 公所112年5月29日基安民字第1120103762號略載:本件土地並無訂立三七 五租約;依基隆市政府112年5月30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120226055號函略 載:經查該等地號無申請農舍資料等語。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 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基隆市政府112年6月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20227351號函略載:231地號 土地無申領建築執照紀錄;233地號土地為
10.
基使字00234號使用執照 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233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法 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 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 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 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 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