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4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 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210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西區北港路2巷23號)、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 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